(2015)康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荣与裴海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王荣,农民。被告裴海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诉被告裴海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万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尚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