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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康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王荣与裴海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康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康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康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王荣,农民。被告裴海林,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荣诉被告裴海林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王荣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万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尚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