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296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牧庆阳(牧庆阳)与刘春一案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961-1号申请执行人牧庆阳(牧庆阳)。被执行人刘春。本院(2014)聊东商初字第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春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春的银行存款4143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