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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民初字第1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李保华、李艳云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1280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博,该公司职员。被告李保华。被告李艳云。被告武汉盛昊天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十大家村156号。法定代表人金正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保华、李艳云、武汉盛昊天物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福超代理审判员  翟 婧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欣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