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赖德文与赖惟淼、赖素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德文,赖惟淼,赖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984号申请执行人赖德文,住漳平市。委托代理人陈日华,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赖惟淼,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赖素玉,住漳平市。申请执行人赖德文与被执行人赖惟淼、赖素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漳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赖惟淼外出务工,去向不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赖惟淼、赖素玉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因赖惟淼、赖素玉在本院有系列案件,被执行人赖素玉向本院制定还款计划总计每月还款200元。另外,本院还向房地产、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被执行人赖惟淼的去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漳平市人民法院(2015)漳民初字第7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审 判 员 张 加 桂代理审判员 卢 炎 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敏(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