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行申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董清楼与镇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董清楼,镇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苏行申字第002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董清楼。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镇江市公安局,住所地镇江市润州区九华山路9号。法定代表人赵建生,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董清楼因诉镇江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镇行终字第001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董清楼申请再审称,镇江市公安局在收到其委托的律师代理其报案的律师函后,不以刑事案件立案处理,也不以行政案件受理,违反法律规定,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指定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院经复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本案中,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毕文强、栾金光向镇江市公安局寄送律师函的主要内容是反映在征地拆迁过程中,相关人员对董清楼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等行为,要求镇江市公安局及镇江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并保护董清楼人身权。该律师函所申请的是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对于该申请事项,公安机关是否应当予以刑事立案以及如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驳回董清楼的起诉并无不当。综上,董清楼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董清楼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倪志凤审 判 员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张世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常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