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1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叶丽曼与陈建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叶丽曼,陈建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1953号申请执行人叶丽曼。被执行人陈建清。申请人叶丽曼与被执行人陈建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洲商初字第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271027.00元。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195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