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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执民字第3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徐月萍与王汶龙、俞炎乔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徐月萍,王汶龙,俞炎乔,陈满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虞执民字第350-3号申请执行人徐月萍,身份代码330622197210300044。被执行人王汶龙,身份代码330682198608257614。被执行人俞炎乔,身份代码330622196801040016。被执行人陈满芹,身份代码33062219670321762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虞商初字第122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网络司法拍卖被执行人俞炎乔、陈满芹共同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恒利新村北区18幢102室住宅房地产(含装潢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苏博文诸暨房估字(2015)第SF010195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经二次公开拍卖均未能成交,现申请执行人自愿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68万元接受上述财产以抵偿债务。本院认为,拍卖、变卖标的物无人竞买后,申请执行人自愿以第二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以抵偿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俞炎乔、陈满芹共同所有的位于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恒利新村北区18幢102室住宅房地产(含装潢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详见苏博文诸暨房估字(2015)第SF0101955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作价68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徐月萍清偿债务。二、上述财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徐月萍时起转移。三、申请执行人徐月萍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耿红建审 判 员  王柏林代理审判员  徐立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亚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