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五初字第036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北票市五间房镇下油房沟村民委员会与刘平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票市五间房镇下油房沟村民委员会,刘平月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五初字第03621号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下油房沟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法定代表人解林,主任。委托代理人徐晓泉,北票市五间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平月,男,196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下油房沟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刘平月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下油房沟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下油房沟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票市五间房镇下油房沟村民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明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梦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