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02190号原告姚某。被告龚某某。原告姚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爱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