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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02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龚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02190号原告姚某。被告龚某某。原告姚某与被告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的申请是对其享有的诉权的一种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撤回对被告龚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覃爱惠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华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