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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2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某与樊某甲、樊某乙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樊某甲,樊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2658号申请执行人黄某。被执行人樊某甲。被执行人樊某乙,申请执行人黄某与被执行人樊某甲、樊某乙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作出的(2015)启久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樊某甲、樊某乙自2015年4月起,每人每月各承担原告黄某生活费250元,各承担黄某的医疗费用(可报销的除外)、护理义务的四分之一。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635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管理部门、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樊某甲长期患病,被执行人樊某乙外出打工。现尚未执行到位6353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启久民初字第00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王 辉执行员 秦晶晶执行员 袁 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潘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