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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当民一初字第008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马鞍山市长钢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当民一初字第00880号原告:马鞍山市长钢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树龄。委托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晋兴海,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超。原告马鞍山市长钢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认为:因本院按照原告马鞍山市长钢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张超的送达地址(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洞阳居委会新街787号)和联系方式(1895550****、1565558****)无法通知被告张超应诉,原告马鞍山市长钢置业有限公司又不能提供张超其他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故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鞍山市长钢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盛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周莹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