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原告康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康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韩雪宁,陕西省兴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晁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康某某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某承担。审判员 吴健辉二0一五年月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峰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