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7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与朱传龙、王学军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汉川市国土资源局,朱传龙,王学军,梁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汉川行非审字第00077号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汉川市仙女山街道办事处人民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泓才,局长。被执行人朱传龙。被执行人王学军。被执行人梁建军。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1)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川土资罚字(2011)4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由申请执行人汉川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张鸿冰审判员 陈砚明审判员 朱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志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