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126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晨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