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何民一初字第1264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 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由晨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