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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蒋波与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波,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蒋波。被告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无锡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116号地块(新梅路51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波与被告无锡市天然绿色纤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蒋波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蒋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此款已由蒋波预交),由蒋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