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田华与临邑县邦农达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临邑县奥祥纺织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474号申请执行人:田华。被执行人:临邑县邦农达农资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德刚,经理。被执行人:临邑县奥祥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之强,经理。被执行人:宋占良。本院在执行田华与临邑县邦农达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临邑县奥祥纺织品有限公司、宋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冻结被执行人宋占良工资收入,被执行人临邑县邦农达农资销售有限公司、临邑县奥祥纺织品有限公司亦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临商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立欣审 判 员 刘崇胜代理审判员 周建民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