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初字第03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某某某公司诉王某某、拓某某、代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某公司,王某某,拓某某,代某,张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初字第03024号原告某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告王某某。被告拓某某。被告代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某某某公司诉王某某、拓某某、代某、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某某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贾文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