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黄执民字第14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周晨与卢钢、杨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晨,卢钢,杨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1467-2号申请执行人:周晨。被执行人:卢钢。被执行人:杨艳。原告周晨与被告卢钢、杨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6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周晨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卢钢、杨艳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支付利息的义务,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07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钢、杨艳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卢钢、杨艳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卢钢、杨艳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卢钢、杨艳有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黄岩区西城街道双江社区江景公寓x幢x单元xxx室(权证号:x**)套房一套,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执行裁定予以查封,但该房涉及双重抵押,抵押债权共计人民币1250000元,无处置价值;另发现被执行人卢钢名下有车牌号为浙J×××××宝马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于同日作出执行裁定予以查封,但该车目前下落不明,一时难以实施扣押。未发现被执行人卢钢、杨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7月27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书后,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裁定书、失信执行决定书及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意见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卢钢、杨艳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146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尤高云执 行 员 王亚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池俊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