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伟东与姜继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伟东,姜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681号申请执行人张伟东,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姜继明,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张伟东与姜继明民间借贷纠纷(2015)富裕商初字第430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姜继明已经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5)富裕商初字第43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峰代理审判员 孙海波代理审判员 孙继承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