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田文欢与曹龙月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24号原告田文欢,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惠华,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曹龙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欢与被告曹龙月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欢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文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田文欢负担。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