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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8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田文欢与曹龙月扶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824号原告田文欢,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惠华,定兴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曹龙月,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欢与被告曹龙月扶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欢以双方自行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文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田文欢负担。审 判 长  齐 鹏代理审判员  李海增人民陪审员  李 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荣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