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民一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与铜陵市永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铜陵市永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一初字第00552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县。负责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长峻,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永阳,安徽众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铜陵市永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旺名,该公司售后服务经理。被告: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安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计京旺,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司开铭,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诉被告铜陵市永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于2015年11月13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92元,减半收取896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县支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秀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