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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丁艳平、任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3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庐山路1028号。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丁艳平。被执行人任娜,山东省广饶县广播电台职工。被执行人丁连营。被执行人王洪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任娜、丁连营、丁艳平、王洪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121874.22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商初字第81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忠审判员  张民峰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