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巨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24号申请执行移送人桐乡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严巨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桐乡市人民法院(2015)嘉桐刑初字第633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严巨连容留卖淫罪一案,执行标的1000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刑财字第24号案件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