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贵平与安徽盛邦橡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平,安徽盛邦橡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918号申请人:李贵平,女,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被告:安徽盛邦橡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乌龙街道。法定代表人:郑旭彬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贵平等共计19位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安徽盛邦橡塑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霍劳人仲案字110-12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盛邦橡塑有限公司未履行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19件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为同一法人,本院决定合并执行,共计执行标的合计10余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盛邦橡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万元,已执行到账,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霍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霍劳人仲案字110-128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寿红审 判 员 栾俊华代理审判员 汪 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