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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普法立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陈锦明与罗华川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锦明,罗华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普法立保字第10号申请人陈锦明,男,住广东省普宁市。被申请人罗华川,男,住广东省普宁市。申请人陈锦明因被申请人罗华川于2014年1月16日两次共向其借款人民币1632600元。后申请人向其催讨,被申请人无还款诚意,且有转移资产情形,情况紧急,为了防止申请人转移资产,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华川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福盛花园B幢12楼东套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且已经依法向本院提供担保。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被转移,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罗华川位于普宁市流沙西街道福盛花园B幢12楼东套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黄仕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谢 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