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159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陈宏宇与海南大将军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宏宇,海南大将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1590号申请执行人陈宏宇。被执行人海南大将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哲森,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宏宇与被执行人海南大将军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重复立案,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5)龙民一初字第1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黄健雄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昕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