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彬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彬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女。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彬县人民法院(2015)彬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判决被执行人返还申请人181410元及双倍利息。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2663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有关执行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义务,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四查,已对被执行人财产冻结,被执行人正在搜寻中,申请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措施穷尽,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王某某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对(2015)彬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孝民审判员 ?? 李 金刚审判员 ??景某某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原附:一、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二、书面申请本院做出决定撤销或屏蔽本人失信信息时。1、案件彻底履行完毕。2、提供证明属于低保户,经本院核实的。3、失信人申请撤销,申请人书面同意的。三、本院执行案款账号。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彬县支行户?名:彬县人民法院案件款管理专户行?号:104795700390账?号:103653754182四、执行庭电话:029-3492****029-34924813执行局电话:029-3492****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