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立上字第003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恩施金地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立上字第00319号上诉人恩施金地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皮虹,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恩施金地经贸有限公司因申请执行回转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立民初字第00012号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恩施金地经贸公司以宜昌市昌裕工贸有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执行回转,属执行程序中的执行案件受理问题,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进行审查并作出民事裁定,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宜昌中立民初字第0001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审查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祝建刚代理审判员 王仁祥代理审判员 马春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