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张波与张长蓉,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467号原告张波,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被告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王家镇新桥村19社朝凤湾。法定代表人张长蓉。被告张长蓉,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张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