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46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8-19
案件名称
张波与张长蓉,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7467号原告张波,男,198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被告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王家镇新桥村19社朝凤湾。法定代表人张长蓉。被告张长蓉,女,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波与被告重庆渝宁化肥有限公司、张长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波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邹富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玉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