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费广金与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2057号申请执行人费广金,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高新路21号。法定代表人余朝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浦民初字第1566号费广金与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费广金向本院表示,因南京金口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浦民初字第1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 煜审判员 惠震亚审判员 吴明龙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啸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