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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4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丽与胡磊、吴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胡磊,吴耀,胡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610-1号原告:张丽。被告:胡磊。被告:吴耀。被告:胡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胡磊、被告吴耀、被告胡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丽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仕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