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商初字第046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张丽与胡磊、吴耀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丽,胡磊,吴耀,胡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下商初字第04610-1号原告:张丽。被告:胡磊。被告:吴耀。被告:胡晶。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丽诉被告胡磊、被告吴耀、被告胡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丽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丽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俞 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仕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