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培城诉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培兴原审被告张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中法民二终字第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培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钟义,东源县黄村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长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以谦,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冯大双,广东创杰(河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何培兴,男,汉族。原审被告:张春香,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钟义,东源县黄村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上诉人黄培城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东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培兴,原审被告张春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4)河东法民二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一审诉讼费用的负担待案件重审后确定,上诉人黄培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邹建忠审 判 员 张振华代理审判员 李 翀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纯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