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刑初字第113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某某传播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11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8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现在暂住地。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10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皓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4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微信“leiweishuiliu536560”的微信号在“让我们一起卖小视频”微信群中发布视频68部。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发布的视频中的57部属于淫秽文件。2015年8月25日,被告人李某某在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夏某的证言,相关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网安支队出具的电子数据检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数据清单、视频文件列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出具的上海市出版物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利用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并适���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周 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亓淑云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