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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巨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玉玲与张高雨、张高勇、张凤梅、张高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玲,张高雨,张高勇,张凤梅,张高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徐玉玲,女,195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高雨,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高勇,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凤梅,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高强,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玲与被告张高雨、张高勇、张凤梅、张高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玉玲负担。审判员  王显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迪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