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民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徐玉玲与张高雨、张高勇、张凤梅、张高强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玲,张高雨,张高勇,张凤梅,张高强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2610号原告徐玉玲,女,1951年3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高雨,男,1966年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高勇,男,1970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凤梅,女,1985年6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告张高强,男,198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玲与被告张高雨、张高勇、张凤梅、张高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玉玲负担。审判员 王显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单迪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