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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福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洮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福安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洮南市信用联社,李福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福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洮南市信用联社被告李福安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洮南市信用联社诉被告李福安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东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