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刑执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辛连太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辛连太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00784号罪犯辛连太。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3日作出(2008)复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辛连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辛连���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3月4日作出(2008)邯市刑终字第322号刑事判决,改判辛连太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08年6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2月3日作出(2012)邯市刑执字第59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辛连太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786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辛连太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意(2015)782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辛连太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辛连太在服刑期间,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一次,表扬四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家属于2015年6月18日向本院缴纳罚金五千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学习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罚金缴纳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辛连太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辛连太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鉴于该犯所获得的考核奖励所���应的可减刑幅度已超过剩余刑期,故应对其减去剩余刑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辛连太减去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焦小力审判员 霍鸣飞审判员 申保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雪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