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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法刑初字第0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张前银非法持有枪支罪、寻衅滋事罪,谭友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前银,谭友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法刑初字第00411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前银,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县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张前银主动到开县公安局投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由开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辩护人朱占亮,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谭友成,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重庆市开县人。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开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3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谭友成主动到开县公安局投案,于2015年3月31日被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由开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开县看守所。辩护人XX,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前银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谭友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曾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前银、谭友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友成认为自己曾经被殴打与张某甲有关,便怀恨在心。2015年3月15日下午,谭友成在开县文峰街道“车王洗车场”附近发现张某甲的车,遂联系被告人张前银邀约几人一起吓唬张某甲,挽回面子。后被告人谭友成、张前银与张前银邀约来的张某乙、张某丙、陈某(均另案处理)在开县金科大酒店附近商量用刀追砍吓唬张某甲。然后五人乘坐张某丙驾驶的渝FXXX**轿车回到“车王洗车场”旁的巷道内,张某丙为避免被人认出便将车牌卸下。17时许,五人发现张某甲的车辆已经不在,便驾车离开。当车行至汉丰街道“星星豪都”小区大门附近时,谭友成通过反光镜发现张某甲驾驶的车辆在后方行驶,遂在前方观察跟踪对方车辆欲伺机报复,于是五人戴鸭舌帽、口罩、墨镜进行伪装。18时许,谭友成发现张某甲的车辆驶入开县滨湖路“印象小镇餐馆”地下车库,遂掉头进入车库。经谭友成指认后,张某丙将车停在张某甲等人身旁,随后张前银持手枪,张某丙、陈某持砍刀下车追撵张某甲等人,张某甲见状朝餐馆内跑去,在追撵过程中,张前银朝张某甲奔跑方向开枪射击,子弹击在餐馆门框,张某丙持砍刀追砍张某甲至餐馆内楼梯间,后五人驾车逃离现场。2015年3月26日左右,被告人张前银同谭友成到开县临江镇将张前银持有的手枪埋在临江镇新坝村“深水河大桥”附近的竹林内。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张前银持有的手枪属于枪支,现场弹壳系该枪射击遗留。2015年3月30日,被告人张前银、谭友成主动到开县公安局投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前银、谭友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乙、林某、刘某、洪某某、温某某、田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涉案枪支照片;枪弹痕迹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前银、谭友成伙同他人追逐、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前银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前银犯数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前银、谭友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友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张前银、谭友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前银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二、被告人谭友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抢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谭宏伟人民陪审员  李方富人民陪审员  曾云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骆云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