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14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耿小良、赵小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149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东营市东营区宁阳路与庐山路交叉路口东南角。组织机构代码被告16481214-4。法定代表人牛群元,董事长。被执行人耿小良。被执行人赵小玲。被执行人赵炳杰。被执行人陈建庚。被执行人赵新柱。被执行人耿荣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营胜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陈建庚、耿荣跃、耿小良、赵炳杰、赵小玲、赵新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未能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913689.61元可在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东商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立忠审判员 张民峰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 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