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70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李猷侵占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南刑初字第00070号自诉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汉南大道982号。法定代表人刘胜,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陈瑾,女,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全权代理。诉讼代理人刘涛,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人李某,无业。辩护人边君才,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以被告人李某犯侵占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和解协议已全部当庭履行完毕,自诉人对被告人表示谅解,不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与被告人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华新混凝土(武汉)有限公司汉南分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新红人民陪审员 李启发人民陪审员 王传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