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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1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高爱科,淮安市清河区清河法律所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石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