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3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217号原告杨某,女,1989年1月31日生。委托代理人高爱科,淮安市清河区清河法律所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基本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石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