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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初字第2613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孔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613号原告孔大红,女,汉族,1968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刘东方,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大红诉被告刘东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孔大红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