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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338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原告谢怀英与被告重庆市捷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怀英,重庆市捷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3389号原告:谢怀英,女,197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委托代理人:封燕,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捷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海关支路4号。法定代表人:王庆林,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怀英与被告重庆市捷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怀英于2015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怀英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怀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谢怀英负担。审判员  潘渝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