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吕树军、安银峰、蒋春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吕树军,安银峰,蒋春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樊建宏。委托代理人王大坡、裴永建。被告吕树军,男,汉族。被告安银峰,男,汉族。被告蒋春离,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被告吕树军、安银峰、蒋春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