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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5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与吕树军、安银峰、蒋春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吕树军,安银峰,蒋春离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密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樊建宏。委托代理人王大坡、裴永建。被告吕树军,男,汉族。被告安银峰,男,汉族。被告蒋春离,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被告吕树军、安银峰、蒋春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在限定的期间内,拒不缴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志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