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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玉杰与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524号申请人刘亚民被执行人承德阔达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平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薛连兴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