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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2505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任士峰与厉开军、王俊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士峰,厉开军,王俊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2505号申请执行人任士峰。被执行人厉开军。被执行人王俊霞。任士峰与厉开军、王俊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4)淮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厉开军、王俊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任士峰支付借款本金14.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900元,由被执行人厉开军、王俊霞承担。因被执行人厉开军、王俊霞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任士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但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任士峰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厉开军、王俊霞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任士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厉开军、王俊霞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淮民初字第2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厉开军、王俊霞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任士峰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邵海州审判员 吴 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