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终字第01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仲某丙与仲某甲、仲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仲某甲,仲某乙,仲某丙,仲某丁,仲某戊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终字第01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仲某甲。上诉人(原审被告):仲某乙。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仲某丙。委托代理人:杨永玉,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仲某丁。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仲某戊。原审原告仲某丙与原审被告仲某甲、仲某乙、仲某丁、仲某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仲某甲、仲某乙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仲某甲、仲某乙向本院出申请,请求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仲某甲、仲某乙的申请自愿合法,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仲某甲、仲某乙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减半收取4025元,由上诉人仲某甲、仲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学超审 判 员 金 艳代理审判员 司玉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