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寒经商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庞金岭、庞国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庞金岭,庞国岭,庞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经商初字第144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代表人:李学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子凯,该行职工。被告:庞金岭。被告:庞国岭。被告:庞卫东。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被告庞金岭、庞国岭、庞卫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8元,减半收取1409元,由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负担。审判员 于春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华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