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绍执刑财字第126~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陆凌、屠定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凌,屠定乐,李炜,金剑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刑财字第126~129-2号被执行人陆凌。被执行人屠定乐。被执行人李炜。被执行人金剑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绍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陆凌、屠定乐、李炜、金剑西诈骗罪罚金刑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绍执刑财字第126~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