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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绍执刑财字第126~12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陆凌、屠定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凌,屠定乐,李炜,金剑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绍执刑财字第126~129-2号被执行人陆凌。被执行人屠定乐。被执行人李炜。被执行人金剑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浙绍刑初字第0010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08月31日立案执行陆凌、屠定乐、李炜、金剑西诈骗罪罚金刑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绍执刑财字第126~1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立刚代理审判员  毛巨波代理审判员  俞金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