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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法民初字第10349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智勇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渝北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349号原告刘智勇,男,197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法定代表人李勇。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渝北店,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渝航路33号。负责人杨宏。原告刘智勇诉被告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渝北店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智勇于2015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智勇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智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智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饶 毅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向芸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