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57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可英与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可英,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邢亚彬
案由
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5711号原告王可英,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长寿区。委托代理人谭钦文、米善杰,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19905-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聚龙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邢亚彬,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874178-4,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6号。法定代表人张燕,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邢亚彬,男,196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可英与被告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重庆量子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邢亚彬公司债券回购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可英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可英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可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申请诉讼保全措施费5000元,共计5500元,由原告王可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长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正 来自: